许霆案从无期改判到五年合适吗?

许霆说:“不管我的命运如何,判重还是判轻,无罪还是无期也好,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界的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这是今年2月此案重审时许霆的一番言语。在这次庭审中,许霆说了很多语调轻佻、诚意可疑的“疯话”,但这段话字字千钧。许霆案不仅应该带来具体法律条文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法官:他们必须秉持着正义之心,主动弥补法律的不足。
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31日15时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3826元。

辩护人仍然作无罪辩护

许霆的辩护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其行为不构成盗窃行为:

1.从行为上看,许霆没有从物理上或者从虚拟空间非法进入到银行系统去取钱。

2.本案中被告人许霆使用自己的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系统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自始至终的取款行为都是公开的,不存在秘密环节,银行机器的故障并不影响行为的公开性,只是影响了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3.被告人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效的交易行为,刑法保护的是财产本身,而不是保护无效交易所产生的后果。许霆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行为。

4.盗窃行为的实施是单方面的,而本案中许霆的每笔取款行为始终都是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因此不存在秘密窃取。
发起人:蝶蛹  发表时间:2008-04-03 01:52 参与人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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