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的限制

《法院与宪法》 | by: 蝶蛹 | (成都) | 2008-02-27 22:26
如果按照法学家库克的法律理论来说,法律本身就应该是理性的,立法者所颁布的法律就更加应该是合乎理性法律的。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当然这一看法也许并不见得多么独创和新颖,因为在古典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的传统之中,凡是违反了自然法的根本戒条和实证法,就不被认为是法律。古代的中国也有很多的圣贤人士,他们不合乎礼仪的刑律,当代国内的学者和舆论也在争论着。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律呢?我个人认为恶法亦法,只是和法律所要维护的正义,公义就正好违背了。在中国和各国的历史中恶法多的是,殷商的炮烙,秦始皇的五马分尸,法西斯的杀人放火打家劫舍,那一个不是限制着社会化和众人的法律呢?恶法亦法,那是不争的事实。不过在这点上真的要赞赏英美的普通法,在他们的传统宪政上,人们不仅可以对那些恶法做出道德性的谴责,还可以给与舆论的谴责,同时在制度上设计了对专门对付这些恶法的司法途径。所以说法官,法院都是限制恶法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去看待,法院和执法者的素质是何其重要啊。如果没有了他们,或者说他们的素质普遍处于一个低段的话,那么确实就是一个头疼的问题了。恶法如果经过的就是他们的手,那么法将如何,无法的国家将如何啊?而在这本书中详尽的介绍了几种对待恶法的具体方式实施,值得中国当今法学家门,立法者们做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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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 

书名 : 法院与宪法
ISBN : 7301106815
定价 : 46.00
出版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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