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一、唐代对外的开放性

[ 骑着上帝去要饭 发表于 2008-03-20 23:28 ]
唐代的对外开放,集中到一点就是采取种种措施,以引诱外籍人来唐有效统治区域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在这一方面,唐代各级政府主要是通过对包括工商业者在内的外籍人提供优惠政策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唐代对包括工商业者在内的外籍人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附的外籍人所负担的赋税徭役较当地居民为轻

从唐代的有关文献记载中可知,当时内附的外籍人所负担的赋税徭役要比当地居民的负担轻,体现了唐政府在这一方面对外籍人的优惠政策。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规定,“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来唐境内的外籍人每人每年只需出5文、10文不等的丁税,甚至还可以免除一切,这较当时本地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所承担的丁税要轻得多。同年的“赋役之法”还规定,当地土著居民“每丁岁入租粟二石”[2]。我们从唐代有关文献中得知,所谓来唐定居的外籍人,主要指商人和手工业者,这些“居赀殖产甚厚”[3]、信手可出“千金”、积蓄资产亿万计者[4],在唐代不足为奇,由他们每年向唐政府缴纳5-10文丁税,可谓微乎其微;不仅如此,他们中有的人还能享受免交丁税的待遇。唐政府对外籍工商业者在经济上给予的这种优惠待遇,实际上是对外籍工商业者来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一种奖励。


(二)外籍工商业者往往以“使节”名义或随同使节一同来唐,以获得更多的优惠

唐代的中外交流,如同我国封建社会其他时期的中外交流一样,往往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这就是封建统治者出于维护帝国面子的需要,往往将贸易中双方买与卖的关系,说成是“进贡”与“赏赐”的关系。这是因为唐政府首先是基于政治的、外交的、军事的考虑而注重同外国的关系,而不是主要侧重于经济利益(这一方面看重的也只是供统治阶层需求的高级奢侈品)。正由于此,当“有胡人上言海南多珠翠奇宝,可往营致,因言市舶之利”时,唐玄宗令监察御史杨范臣与“胡人”一起到海南求索珠翠奇珍。杨范臣则认为市舶使“与商贾争利,殆非王者之体”,这终被唐玄宗所接受,“上邃自引咎,慰谕而罢之”[5]。众所周知,唐代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之一,这时我国的手工业品畅销中亚、西亚、欧洲乃至非洲地区。因仰慕中国先进文化和精湛的手工业品,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他们对于物质财富的追求,外国工商业者前来华者接踵而至。为了迎合唐代封建统治者的心理,外商或打着进贡者的旗号,或随同本国使节一同前来,在“进贡”的名义下进行贸易,既满足了唐朝统治者以天朝上国自居的心理,又成为外商掠取财富的一种捷径,各得其满足。历史上对于外籍工商业者“啖之以利,劝令入朝”[6]的传统,在唐代得到了继承和进一步发扬。不管是哪一国的“使节”来唐,他们都要按惯例享受交通、住宿和安全方面的免费优待;当他们返回时,唐政府一般由鸿胪寺、典客署主持欢送仪式,并赠与数量相当可观的礼物。

唐太宗贞观(727-649年)年间,西域诸国争先恐后遣使向唐朝进贡。大臣魏征却向太宗进言道:“若任其商贾来往,边人则获其利;若为宾客,中国即受其弊矣”[7]。魏征首先将其与外籍商人的前来直接联想起来,真可谓一语破的。因为允许外籍商人在边境地区进行民间自由贸易,这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是非常有意义的,当地居民会因此而获得实惠。相反,如果包括商人在内的外籍使节前来“进贡”时,唐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支撑帝国的门面,送往迎来,安全保障,赏赐丰厚,唐政府算的是政治帐而非经济帐,这必是劳民伤财之举。即使是以千古明君著称的唐太宗也不能例外。在唐太宗执政期间,“绝域君长,皆来朝贡;九夷重译,相望于道”[8],这除反映了唐代的国势强盛以及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影响外,还似乎成为当时劳动人民的一种繁重负担。唐玄宗时,日本遣唐使藤原清河一行受到唐玄宗的接见,玄宗诗兴大发,吟道:

日下非殊俗,天中嘉会朝。

念余怀义远,矜尔畏途遥。

涨海宽秋月,归帆驶夕飙。

因惊彼君子,王化远昭照。[9]

字里行间,流露出唐玄宗以天朝上国自居的心理。“王化远昭照”,正是唐朝对外开放所追求的。因安史之乱所致,客居在长安一地的外籍人就多达4000户,虽然他们中间有人定居已长达40余年之久,其中大部分人在定居地“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从事商业等活动,但他们仍然被冠以“外国朝贡使者”,鸿胪寺每年仅以“朝贡使者”名义为其发放的钱币就高达50万缗。这无疑成为唐代国都长安工商业者的沉重负担之一:这些“外国朝贡使者”“皆仰给于鸿胪,礼宾委府、县供之,于度支受值。度支不时付值,长安市肆不胜其弊”[10]。唐代不算给以使节名义的外商的优厚赏赐,仅仅只是招待他们的粮食一项费用,政府每年就得支出13 000斛之多[11]。可见,外商在唐版图内得到的待遇是何等优厚。

(三)唐政府为外籍工商业者的活动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外商活动所受限制较本地工商者要少

唐高宗曾经下诏说,诸国船舶到达时,应委托当地长吏“依数交付价值”,即用合理的价钱换取官府所需的商品,其中“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剩余部分才允许在民间自由买卖[12]。“依数交付价值”收购,是一种人为制订的“官价”,它一般受市场供需行情的影响比较小,这对于外商来说,避免了因市场竞争剧烈而带来的风险,是唐政府保护外商的有效措施之一。及时足额给外商付资以进行合理贸易,是有唐一代对外贸易所遵循的一个原则。这一方面的情况,还表现在唐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官吏任意征敛外籍商人的关税进行了限制。大和八年(834年),唐文宗曾经有诏曰:

其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除船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不得重为率税。[13]

岭南、福建以及扬州的外籍商人被唐代最高决策者特别关注,意味着海上交通成为外籍商人前来唐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主要途径之一,同时也意味着陆路丝绸之路的辉煌已经过去。按唐文宗诏令的规定,外商在唐版图内可以自由从事商贸活动,这种贸易得到了唐政府的有力保护,当地官吏不能对其肆意盘剥。唐最高统治者认为,“南海蕃舶,本以慕化而来[14]”,这正是其对于地方官吏严格限制的最基本的原因。唐中央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的客观效果是,在实际上加强了官府同市场尤其同国际市场的联系。这样一来,政府只有设置专门机构,才能适应这种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唐代通过手工业管理机构——少府监下设的诸互市,来专门负责这一事务。按当时规定,诸互市的具体职掌是“监掌诸蕃交易”[15]。即由诸互市专门负责同外籍商人的贸易。正因为少府监具有如此的特殊职能,所以当外国船舶到达时,唐政府规定先由当地政府将货物包买下来,“其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16]。诸互市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封建社会限制商品经济的社会职能的加强,而这种职能的加强在当时是以限制民间贸易的发展(或保护官商的存在)为前提的。另外一方面,这也适应了唐代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唐代正是如此对外籍工商者的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使得外籍工商者在唐境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一种较为安全且有厚利可图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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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时所谓外国与今天的概念有比较大的差别,一般指该朝代版图以外的地区。在有的时期,时人甚至将边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包括在“外国”之列。可见当时的外国概念,其内涵较今日模糊,其外延较今日要广。为了表述清楚与统一起见,本文以当时人的口吻为准。这是需要特别注明的。

[2] 《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3] 《新唐书》卷217《回鹘传》上:“始回纥至中国,常参以九姓胡,往往留京师,至千人,居赀殖产甚厚”。

[4] 《旧唐书》卷186下《酷吏下·敬羽传》:“胡人康谦善贾,资产亿万计”。

[5] 《资治通鉴》卷211,唐玄宗开元四年(716年)五月条。时海南谓林邑(即占城,故地今越南中南部)、扶南(故地在今柬埔寨境内)、真腊(故地在今柬埔寨)。

[6] 《隋书》卷24《食货志》:隋炀帝时“以西域多诸宝物,令裴矩往张掖,监诸商胡互市。啖之以利,劝令入朝。自是西域诸蕃,往来相继,所经州郡,疲于送迎,縻费以万万计”。据《汉书》卷96上《西域·罽宾传》记载,早在西汉成帝时,杜钦就曾经指出,罽宾“今悔过来,而无亲属贵人,奉献者皆行贾贱人,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

[7] 《旧唐书》卷71《魏征传》。

[8] 《旧唐书》卷71《魏征传》。

[9] 《全唐诗逸》卷上。该诗注文曰:“《日本高僧传》云:天平胜宝四年,藤原清河为遣唐大使,至长安见元宗。元宗曰:“闻彼国有贤君,今观使者趋揖有异。”乃号日本为礼仪君子国。命晁衡导清河等视府库及三教殿,又图清河貌纳于蕃藏中。及归赐诗。”

[10] 《资治通鉴》卷232唐德宗贞元三年(787年)六月条。

[11] 《唐会要》卷66《鸿胪寺》。

[12] 《唐会要》卷66《少府监》。

[13] 《文苑英华》卷441《太和八年(834年)疾愈德音》;《全唐文》卷75文宗《太和八年(834年)疾愈德音》。

[14] 《文苑英华》卷441《太和八年(834年)疾愈德音》;《唐大诏令集》卷10《太和八年(834年)疾愈德音》。

[15] 《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

[16] 《唐会要》卷66《少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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