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谁在玩弄国家的权利

[ いHuJ 发表于 2007-07-16 22:50 ]
〈〈原辽宁省人大代表驾车杀人终审判死缓〉〉评

看到一位省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公司董事长候建军在2005年3月25日因一起交通磨嚓故意驱车撞死人一事,发人深省,而随后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故意杀人罪为名,将原本一名死刑犯改判死缓,更让人难以置信。

大家都明白,杀人者偿命。这是中国几千年来亘古不变的事实。况且在前不久的人大会上,曾经在研讨是否取消死刑的问题上,已有领导明确表示:鉴于中国目前的国情,暂时不会取消死刑。而现在,一名故意杀人犯却可以缓期执行,这的确让人有点不可思议。而据我所知,死缓可以视表现改判有期徒刑,继而减刑,提前释放等等,种种可能。也许过个三五年他就大摇大摆的走在马路上!

这件事,何以如此处理?难道我们的法律有漏洞,难道是有些人玩忽职守,难道是恶势力的猖狂,等等。我百思不得其解,不过对于这样的不争事实,我也无能为力,因为我只是一个普通市民,我没有人民赋予我的权利可以去胡作非为!

也许有的人会认为,人无完人,孰人无过。一时冲动犯罪的人很多,法律不是置人于死地,它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我们的目的是和谐社会风气。就像小偷一样,虽然可憎,但罪不致死,强奸犯可恨,但源于诱惑一样。但是这件事,是有区别的,他是出于本性,一个人如果乱了本性,他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这样的事,在法律面前也可以因事主“事后主动投案”,“当事人家属因其悔罪表现而谅解”。我想,简直就是一个笑话,试想如果你的亲人被别人故意杀了,你是否会因为对方事后悔罪态度好而原谅呢?如果这样,这样的事,以后肯定还会在其他人身上重演。而且会俞演欲烈,一个人大代表如此,何况国人呢!

我不太知道人大代表的选定有何标准和要求,但是我想他一定是一个党员,党员是要起带头作用的,“在这件事上,他给我们大家带了一个好头”,就像前段时间某公安人员勾结黑社会欺压人民一样。同样我也由此联想到了官场的黑暗和腐败,小道消息听说“朱总理”在位时整治了一大批贪官污吏,人民拍手叫好,但是自己呢?用一句行话说就是:“得罪人太多,人人逐之而后快”最终被排挤下台,简直和电影里演清官的下场一模一样。

社会是一个大家庭,要靠我门大家共同来维护,如果只护小家而忘大家,自私自利,只有护好了大家,小家才能安稳,和谐,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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